刑事二審結束后,當事人可以申訴但不是上訴程序。申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法院可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申訴期限未具體規定,但重新審判案件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最長延長至六個月。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同樣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所以,刑事二審結束后,可以申訴,但不是上訴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刑法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人民法院一旦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拓展延伸
刑事二審后上訴權的適用范圍及限制
刑事二審后上訴權的適用范圍及限制是指在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被告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是否還有權利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起上訴的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二審是一審判決的再審,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在刑事二審后已經失去了上訴的權利。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例外,比如新發現的重大證據、審判程序違法等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可以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刑事二審后上訴權的適用范圍并非絕對,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條件的約束。
結語
刑事二審后的上訴權適用范圍受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在二審后失去上訴權。然而,特殊情況下如新證據、審判程序違法,被告人仍可向更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刑事二審后的上訴權并非絕對,受限制和條件約束。人民法院可中止原判決執行,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刑事申訴期限未具體規定,但重新審判案件應三個月內審結,延長不超過六個月。刑事二審結束后可申訴,但非上訴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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