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死刑,是指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中最為嚴厲的,也稱極刑。我國立法一方面將死刑作為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強調要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而死刑復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體現。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均需要經過復核程序。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我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即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死緩,是指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情況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因此,死刑立即執行需要報請最高院批準,如果最高院不批準,很有可能改為死刑緩期執行,至于機會大不大,則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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