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產清算流程如下:
1、股東大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
2、成立清算組;
3、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辦理國稅和地稅完稅證明;
5、清算公告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制定清算分配計劃;
7、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的收支報告和各種財務賬簿,并報股東大會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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