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是可以休產假的。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所以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的批準。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當享受90日的產假。另外,《勞動法》第七章里還規定了一些其它女職工三期保護的條款,這些都是適用與所有女職工的。
但此同時,我們也必須區別產假與產假待遇這二個不同的概念:對于未婚先孕的女職工來說,她們有權享受產假,但是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鑒于未婚先孕女職工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問題解答》第十七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待遇按照計劃生育規定處理。所以在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這些待遇包括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以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工資)。
一、產假標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多胞胎的,夠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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