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接續:新就業地參保人員可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經審核后,原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經辦機構確認并通知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
可以的。
社保接續: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拓展延伸
員工權力:自主選擇的邊界和限制
員工在職場中享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力,然而,這種權力也存在著一定的邊界和限制。一方面,員工可以自主選擇他們感興趣的工作崗位、參與的項目以及工作時間的安排等。這種自主選擇能夠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工作動力。然而,另一方面,員工的自主選擇也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公司的規章制度、領導的安排以及工作任務的需要等。這些限制可能會對員工的選擇權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員工需要在自主選擇的邊界內行使他們的權力,同時也需要與公司和領導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以平衡個人選擇和組織利益的關系。
結語
社保接續是一項重要的制度,為參保人員提供了在就業地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便利。在此過程中,參保人員需要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核和手續辦理,最終完成轉移接續。這一制度的實施,保障了參保人員的權益和社會保障的連續性。對于員工來說,自主選擇權力的行使需要在一定的邊界內進行,與公司和領導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是平衡個人選擇和組織利益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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