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1、上訴、抗訴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2、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3、辯護人的意見以及原審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
4、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6、在偵查、起訴及審判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7、原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8、其他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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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行刑者基于相關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世界上最古老、同時最嚴厲的刑罰之一。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堅決鎮壓,嚴懲罪犯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保護合法居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私有制度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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