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并且一直在自己名下,那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參與分割。如果婚前自己出首付,但是婚后還貸款的,那就還貸部分和還貸升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那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產證上寫單獨所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產證上寫單獨所有是否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2、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在分割時要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的行使方式:
1、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雙方共同協商,將共同財產出租、轉讓、出賣;
2、若夫妻約定由一方代理實施前述行為的,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總之,房產證上寫單獨所有如果是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可視為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可視為個人財產。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在分割時要遵循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等原則。
結婚前女方買房婚后可以加男方名字嗎
婚前男方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合法的,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當然屬于共同財產,這個只要帶著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為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有貸款的話先償清貸款,然后才能進行分割,不過有一點,那就是男方是否愿意,因為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像這種婚前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為共有人,房屋也照樣為部分共同所有,而且離婚之后產權人也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為共有人,那么最后分割的時候就不一定歸男方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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