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生效時間是自判決宣告之日起開始生效。第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自法院作出判決,并當庭予以宣告或者定期宣告的當天正式生效。
一、二審判決的規定如下:
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維持原判的條件是: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即第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據可資證明;第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2、依法改判。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用判決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改判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內容的改變,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判決,它可以對原判的內容全部加以改變,也可以對原判的內容部分予以改變。
二、二審后的處理結果如下: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總之,我國法律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生效時間是自判決宣告之日起開始生效。第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自法院作出判決,并當庭予以宣告或者定期宣告的當天正式生效。二審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維持原判的條件是: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即第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據可資證明;第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改判。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用判決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改判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內容的改變,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判決,它可以對原判的內容全部加以改變,也可以對原判的內容部分予以改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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