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的條件有:
1、申請城區正式戶口;
2、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家庭年收入3.8萬元)以下的;
3、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購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有:
1、需求家庭無法滿足經濟適用房并不是能滿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夠的情況下,還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購房者行列;
2、房屋面積失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是現在的自經濟適用房開發140平方米的戶型很普遍,有的甚至達到了260平方米;
3、房屋質量偏低經濟適用房的房源一般分為新建或者是積壓商品房轉化的,新建經濟適用房政府囧給予房地產開發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是補貼是隱性的,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的積極性并不高,這就影響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質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質量低下的問題。
經濟適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時應滿足下列條件:(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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