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交房,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按照約定交房,可以解除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一、開發商拒不交付門面找哪個部門
開發商違約交房,違反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交房時間的條款,屬于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找房管局投訴或者消協等部門解決。延期交房是違約行為,但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應依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應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力。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違約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開發商逾期交付,購房者催告后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的,開發商仍不能按時交付的,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時間一般是多久
沒有關于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時間的說法。對于房屋買賣協議而言,一般只會涉及生效時間以及履行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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