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據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前配合破產清算義務的責任;財務管理人員、董事等經人民法院決定也可能承擔前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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