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前房產若是婚后沒有共同還貸的,則是屬于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首先應當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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