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骨折類十級傷殘
(1)尺骨或橈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滿4個月可做鑒定,看肌電圖:尺、橈骨神經是否受損。
(2)鎖骨骨折:觀察手臂活動是否受限,是否能上舉觸摸頭頂。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髕骨粉碎性骨折,加內固定,放寬條件可能夠上十級;髕骨線性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5)內踝或外踝較大面積粉碎性骨折,導致雙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級;內、外踝同時骨折,可做十級。
(6)腰椎或胸椎椎體三分之一壓縮性骨折,十級。觀察CT壓縮面是否達三分之一。
(7)顱腦骨折,入院時有昏迷癥狀,并伴蛛網膜下出血,可做十級;僅顱腦骨折或癲癇,不易做傷殘。
(8)癲癇傷殘標準要求較高。外傷性癲癇:伴顱腦外傷(腦內需有損傷),發作頻率較高(出院3到6個月后仍經常發作),并要求此次受傷前沒有癲癇病史。需看腦電圖。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內固定,可做十級。
(10)外傷性白內障,影響視力,滿6個月,可做十級。
2、常見骨折類九級
(1)股骨粉碎性骨折。
(2)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放寬條件(年紀較大、影響負重或易引發關節炎)可做九級。
(3)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4)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6)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7)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3、常見骨折類八級
(1)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壓縮性骨折。
(2)12肋以上骨折。
一、什么是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法醫類鑒定;
2、物證類鑒定;
3、聲像資料鑒定;
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司法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二、司法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司法鑒定時間規定,如下所述:
1、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托鑒定的內容,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鑒定時限的。如果是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鑒定材料的,造成鑒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