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1、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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