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婚房離婚時的分割,也分為不同的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3、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若配偶方有證據證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貸款為共同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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