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由于公司設立無效與司法撤銷的具體模式與法律后果均基本相同,因此我國不妨仿效日本、韓國公司法將二者分別加以規定,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即可。
2、明確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關于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各國和地區公司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情形主要是:其一,公司章程欠缺或違法。如《德國股份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章程不包含關于股本數額或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或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為無效的,任何一名股東以及任何一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無效的訴訟。不得因其他理由提起此種訴訟。其二,股東無行為能力。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0條規定:公司無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為的無效,只有根據本法的明文規定或規定合同無效的條款,始可宣布。第36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因股東的無行為能力,公司無效。其三,法院依職權確定的原因。如日本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無效是由法院根據股東申請依職權來判定的。法院依職權實際是法官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則來確定,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均可認定為設立無效。我國可將公司設立無效的事由規定為如下幾種:公司章程未包含股本數額或經營對象的規定;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無效;公司的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股東虛假出資等。
3、規定公司設立瑕疵補正及無效阻止與遲延制度為貫徹商法的企業維持原則并維護交易安全,我國應盡可能維持瑕疵設立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明確規定設立無效的阻止與遲延制度;首先,應規定除非公司經營對象嚴重違法或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當事人在提起設立無效訴訟之前,應給予公司以通過合法程序對設立瑕疵予以補正的一定期限。只有在該期限屆滿之后仍未能補正瑕疵,才能行使訴權。其次,規定當事人行使公司設立無效訴訟請求權的期間,借鑒國外立法例的規定.該期間可為2年,并應為除斥期間。再次,為了防止請求權人濫用訴權,可規定原告敗訴時,如果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規定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原告在國外,關于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原告的資格規定不—,如日本和韓國規定只有股東社員才能作為原告提起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德國股份法》規定股東、董事、監事均可作為原告起訴。我國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原告不宜限制過多,可為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5、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判決與行政撤銷登記不具有溯及力,并且股東和公司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效果上,公司設立無效判決與行政撤銷將導致公司解散,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其應當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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