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婚前車子財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知,當夫妻雙方明確約定婚前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離婚時對該車輛的分配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夫妻雙方對婚前車輛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離婚時自然仍然屬于對車輛享有所有權的一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滿足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都對共同財產享有處理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應該按照上述規則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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