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是否會開庭,應當依據具體情形而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不過,如果案件屬于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那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審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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