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決死刑分為:1、死刑立即執行;2、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俗稱“死緩”,在兩年考察期限內,只要犯罪人不故意犯罪,并根據改造情況,改判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首先,死緩不是刑罰的一種,而是一種執行制度。判處死刑,可能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可能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對于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存在重大立功表現時,才有可能被改判死緩。1、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行為;2、重大立功表現則是:犯罪人犯罪后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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