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工傷的認定條件,包括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事故傷害、履行工作職責時的意外傷害、患職業病、工作外出期間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責任交通事故等。因此,發病是否與工作相關、是否為工傷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若不符合以上情形,非工傷。
法律分析
發病是否和工作有關,如果本身就有疾病,非和工作相關導致的。不是工傷。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職工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是否應被視為工作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中突然生病的情況并不一定應被視為工作責任。在確定是否屬于工傷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工作環境、工作強度、工作性質等。如果職工的生病與工作環境、工作任務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與工作有因果關系,那么可以被視為工作責任。然而,如果生病原因與工作無關或無法證明與工作有直接關系,那么很可能不被視為工作責任。因此,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遵循法律規定和相關政策,確保公正判斷和合理保障職工權益。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否將職工的發病視為工傷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果職工的疾病與工作環境、工作任務直接相關,并能夠證明與工作有因果關系,那么可以認定為工傷。然而,如果疾病原因與工作無關或無法證明與工作有直接關系,那么很可能不被視為工傷。因此,在確定是否屬于工傷時,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遵循法律規定和相關政策,以確保公正判斷和合理保障職工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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