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二審維持死緩判決,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一、可以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
被告可以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分三種情況:
1、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死刑復核各個步驟
死刑復核的步驟是這樣的: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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