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作期間,工人在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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