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于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的債務人所作出的宣告其為破產人的司法裁定。破產宣告作為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質應是司法機關進行的對債務人、債權人發生破產法律效力的審判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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