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具體的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根據規定,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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