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養病期間的工資標準與原工資一致。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養病的可以停工留薪,并且在該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可以在此期間克扣工資或停發工資,否則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停工留薪期滿后,病情未痊愈且仍需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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