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還一部分錢后還能申請強制執行。還一部分錢后只要申請執行人繼續要求執行,法院會繼續執行。除非雙方達成的是和解協議,允許被執行人先支付一部分,剩下的確定延期支付。對于延期支付的,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期支付,申請執行人則可以要求法院按原判決繼續執行。
強制執行后還不還錢的,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但不還可以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但之后申請執行人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執行財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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