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7:29:42
破產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法律分析:有權申請公司破產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占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產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產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導讀法律分析:有權申請公司破產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占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產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產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法律分析:有權申請公司破產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占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產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產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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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法律分析:有權申請公司破產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占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產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產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