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破產的程序是: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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