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產清算 申請書。
2、同意破產的股東會決議。
3、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4、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的名單。
5、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支付情況。
6、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書并附審計報告。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9、企業債權清冊,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債權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10、企業債務清冊,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債務發生時間等。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擔保事宜的主合同、從合同履行情況等材料。
12、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13、企業已發生的訴訟。
相對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提交資料相對較多,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債權人的一種傾斜保護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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