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即醫療保險參保人按照一定比例繳納醫保費用計算的基數。
現行我國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般以本人工資確定,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但因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繳存基數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繳費基數一旦確定,一年內不能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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