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而公司的股東在完成出資義務后,一般不需要再用個人財產償還公司的債務,除非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所以,若股東已經完成出資義務,一般情況下公司破產并不會直接影響到股東的家庭,破產后未清償的債務也不會要求股東及其配偶承擔責任,除非該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
一、法人獨資的公司是否連帶責任
獨資公司一般情況下由公司財產承擔債務,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變更后債務能找原股東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其出資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所以轉讓股權后不能要求原股東承擔債務,但原股東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形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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