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夫妻名下則為共同財產;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為個人財產,登記在夫妻名下則為共同財產;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房產屬于首付房名下,需協議處理,法院會認定產權登記方為房產所有方。
法律分析
(一) 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
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并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某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 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出資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如果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 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
如果該房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趙亞男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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