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情況下,開戶的證券公司破產不會對股票持有者的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但交易會受到一定影響;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破產情況下,清償順序為破產費用、職工工資、稅金、債權,普通股股東最后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按比例分配。上市公司破產后,股票處理方式需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轉危為安。
法律分析
兩種破產情況:
1.開戶的證券公司破產: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個人的證券賬號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相應的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控制,用于買賣股票的資金賬戶也由商業銀行存管。
故此在財產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擔心。但這段時間的股票買賣交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證監會將盡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證券公司提供服務。
2.持有其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
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是: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后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后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后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么后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么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后一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么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不過也可以到三板市場進行股份轉讓。
所以根據上面的內容來看,上市公司破產以后,股票的處理方式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同時我們也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一定會因為公司的破產面臨不好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股票的收益和風險還是會轉危為安的。
結語
上市公司破產后,股票的處理方式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破產清算規定,破產財產首先清償企業破產費用、拖欠職工工資等,然后才是一般債權的清償,普通股股東為最后一個清償對象。然而,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有其他公司接手,股票可能會保留并更名。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會尋求重組,避免一無所有。然而,ST類型股票存在退市風險,需謹慎投資??傊?,上市公司破產后,股票的收益和風險取決于具體情況,可能會有轉危為安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七十三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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