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但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并沒有規定如何保障其生育權,在這里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在學術上仍存在探討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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