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妻離婚后看孩子能住一起,夫妻離婚后,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使用探望權的,與前配偶共同居住的,我國法律是沒有禁止的。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望權行使約定優先
離婚探望權是為了給予未成年子女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本著這樣一個出發點,子女父母可以就探望權行使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的約定,然后依照雙方的約定內容來行使探望權,約定了探望權有幾天的時間,那么實踐中就可以去探望幾天。
2、不能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做最后判決
如果雙方未能就探望權行使的內容達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具體情況來為雙方確定一個探望權行使的方案。法院在確定雙方探望權行使的方案時,應當從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關于探望權行使的具體內容,主要是由子女的父母進行協商,雙方可以確定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次數、能否接走等內容。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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