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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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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