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
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钡谄邨l:“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法人(即債務人)自行啟動破產申請的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舉證,主要有:
1、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為非主要資產)。
據此,債務人提交的財務資料中,反映出貨幣存款余額及可立即變現資產數額之和均低于到期債務數額,即可滿足。
條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舉證,主要有:
1、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于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于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核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于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核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博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資產中損失數額的評估;二是無法變現資產數額的評估;三是經營能力的評估。
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后,即可進行破產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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