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的死刑判決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死刑復核程序是判處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與普通審判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不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抗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一審后未提起上訴,法院會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犯罪人員的犯罪情況比較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批準的,應該立即執行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核準后7天內執行。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緩的犯罪人員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沒有違法情況的,上報上級部門可以減輕犯罪人員的處罰,但故意傷害的犯罪人員應該立即執行。
死刑復核的特點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拓展資料:
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犯罪情況惡劣的犯罪人員應立即執行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上訴經過二審宣判的案件,未上訴的高級法院要在核準后7天內執行,但仍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死緩的犯罪人員,在緩期執行期間如無違法情況,可減輕處罰,但對于故意傷害的犯罪人員則應立即執行。死刑復核程序是判處死刑的案件的終審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該程序具有自動性,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抗訴,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案件應當自動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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