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取燃氣接口費不合法。理由如下:1、暖氣、燃氣如同水、電一樣均是公共基礎設施事業。通常業主只交納水費、電費,而不用交納鋪設水管、電網所需要的管網費,房地產開發商也無權收取暖氣、燃氣管道集資費。諸如此類,開發商理應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電、氣管網全通,以保證業主能夠正常的使用。
2、暖氣、燃氣專項配套費都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就已經由開發商繳納,否則按照國家規定不能辦理規劃、立項手續。如果開發商要求業主交納上述費用,那依法應由全體業主享有管道的所有權,然而現實中該管道所有權卻不屬于業主。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再交納等于替他們進行了投資,這顯然是既不合法有不合理的。
3、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法律上稱為“格式條款”,因開發商出售房屋時未向購房者釋明須另交納上述費用,故而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另行繳納上述費用的行為其實已構成加重購房者責任的行為,依據合同法之規定,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4、如果購房者已向開發商交納了該部分費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因為開發商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收取購房者該部分費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已構成不當得利之債。購房者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開發商予以退還。
5、購房者可以:一,可以向本地區物價部門或工商部門反應開發商的違法收費行為,要求開發商停止違法收費行為;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開發商依法協助購房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交出鑰匙等;三,若開發商以該地的政府文件為依據要求業主交納,業主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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