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產發起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營利法人的投資者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投資者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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