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因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聲明;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進行戶口登記的證明。(二)如果在非法機構出生的嬰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鄉鎮衛生院領取《親子關系聲明》,用鋼筆或中性水筆認真書寫;2、提供接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復印件;接生人員《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醫師資格證》原件、復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張;3、非醫療機構人員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冻錾t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它作為“人生第一證”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并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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