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是相對于實體權利來說的,一旦期間經過,喪失的是實體權利。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所謂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喪失的是勝訴權,如果對方當事人不以訴訟時效作為抗辯事由,喪失訴訟時效一方還是可以獲得權利的。消滅時效是民法體系中的一種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生消滅或減損的法律效果。跟訴訟時效是一樣的。是相對于取得時效而言的。
一、消滅時效是什么
消滅時效,“取得時效”的對稱。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依法將喪失實體權利的制度。成立消滅時效的條件有二:
(1)有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
(2)該事實狀態持續而不間斷地經過法定期間。
消滅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但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人身權及與身份密不可分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與物權的支配權共存始終的某些請求權(如排除妨礙請求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消滅時效制度的產生晚于取得時效制度;法制史上認為,消滅時效至羅馬法大法官法時期才得以確立。東羅馬帝國時期得到發展。近代資本主義各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承襲了這一制度。我國和多數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屬于消滅時效。
二、時效制度的意義
(1)尊重客觀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權利外觀的繼續不變,會產生信賴。例如,土地遭他人長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產生社會長期的信賴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法律秩序的安定,此時即不宜也不易再加以推翻。
(2)簡化法律關系,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
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會導致舉證日益困難,進而造成訴訟久延,與訴訟經濟的原則相悖,也會導致法律關系長久難以確定。故此,技術上,以時效代替證據可使法律關系早日確定。
(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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