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只要是滿14周歲(一般以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日為準),在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都不犯法。相關法律規定規定:行為人如明知其未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未成年人確實早熟且隱瞞真實年齡,行為人確實無法從起外貌特征判斷其真實年齡的,雙方自愿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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