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生育是否能被看著是感情破裂,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規定因一方或雙方患有不育癥可作為人民 法院判決離婚 的一項根據。 法律上只承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在各種原因包括不育癥的直接影響下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實,如確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確認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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