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但前提是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社保中斷。
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補繳期限超過四個月的會影響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補繳期限超過一年的需要繳納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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