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后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2、由于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后,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后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于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后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且婚后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于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由于還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5、對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于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一、夫妻離婚的時候怎么分割房產
1、房產增值部分
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內房屋贈與
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若男方購買房屋,登記為雙方名字,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獲得相當于房屋價值10%-50%的補償。
3、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相當于已還貸款的一半及對應的房產增值價值。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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