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一審原判的,占大多數,畢竟,一審與二審的法官,運用的都是相同的法律,法官的法律水平相差不大。都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一般來說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會依據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二審法院的法官會重新梳理案情,重新質證,但是如果一審法院沒有瑕疵,而當事人又沒有新的證據,一般都會維持原判。
一、二審是終審判決嗎
1、二審是終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進行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有哪些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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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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