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存在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7:48:25
關于存在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這就勢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相重疊,合二為一,因為高級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審法院。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高級人民法院在判處死刑案件的二審裁定書上注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判即為核準死刑的裁判。應該說,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其實際上就是用二審程序吸收了死刑復核程序。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是互相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們既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時進行。死刑復核程序只能在第二審程序終結之后才能夠進行,并且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應當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呢。另外,兩級死刑復核庭的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撥付。
導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這就勢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相重疊,合二為一,因為高級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審法院。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高級人民法院在判處死刑案件的二審裁定書上注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判即為核準死刑的裁判。應該說,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其實際上就是用二審程序吸收了死刑復核程序。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是互相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們既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時進行。死刑復核程序只能在第二審程序終結之后才能夠進行,并且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應當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呢。另外,兩級死刑復核庭的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撥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這就勢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相重疊,合二為一,因為高級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審法院。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高級人民法院在判處死刑案件的二審裁定書上注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判即為核準死刑的裁判。應該說,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其實際上就是用二審程序吸收了死刑復核程序。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是互相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們既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時進行。死刑復核程序只能在第二審程序終結之后才能夠進行,并且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上述做法的理由雖然是冠冕堂皇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授權,但這卻是嚴重違背法律程序的,同時也剝奪了不至于被判死刑的罪犯的最后一線希望,導致死刑復核程序失去最后屏障作用且容易導致錯殺,同時這兩種程序合二為一也容易導致官官相護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1].從另一個方面折射出,某些法院對人的生命的漠視。但是應當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呢?筆者認為,鑒于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不正?,F象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有的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自己行使,以保證死刑在全國范圍內正確適用。[2]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死刑復核庭,并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獨立于地方法院系統的死刑復核分庭,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垂直領導且各分庭至少管轄兩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另外,兩級死刑復核庭的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撥付。這樣,一方面可以徹底地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另一方面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滋生。此外,這從理論上講,將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體現了國家慎用死刑的嚴肅態度;從實踐上講,則有利于糾正死刑判決的偏差與錯誤,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有效控制適用死刑的數量,對防止錯殺,堅持少殺與慎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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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存在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這就勢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相重疊,合二為一,因為高級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審法院。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高級人民法院在判處死刑案件的二審裁定書上注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判即為核準死刑的裁判。應該說,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其實際上就是用二審程序吸收了死刑復核程序。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是互相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們既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時進行。死刑復核程序只能在第二審程序終結之后才能夠進行,并且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應當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二審程序合二為一的問題呢。另外,兩級死刑復核庭的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