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行法律規定除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都可以,但除了最高院自己判處死刑的,其他法院判處死刑都要經最高院核準后執行。最高院不核準,發回重審改判。
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除了基層人民法院,都可以判決死刑。但是,判處死刑還涉及上訴的問題,如果中院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訴,則有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如果高院初審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訴的話,則上訴至最高院。除了最高院自己判決死刑的,其他法院所判死刑都需要經過最高院核準,最高院若不核準,則需要發回改判,若最高院核準了,則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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