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內。
法律并未規定刑事案件中院二審開庭后多長時間做出判決,但中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應受刑訴法關于審限規定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二個月,如還需要延長的,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一般是2個月內審結。二審根據一審的情況,有幾種結果:維持原判、直接改判、發回重審。
不過,經過二審后的案件,當事人就不能繼續上訴了。具體判決時間并未規定。
因此,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只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是出現程序上的錯誤才能提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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